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通知》),萬眾期待的營改增實施細則終于落地!建筑業增值稅稅率適用11%,2016年5月1日開始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李克強總理在今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鄭重承諾: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隨后,財政部部長在答記者問中,再次強調營改增全面推開后,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但同時也強調,全行業只減不增,不能保證每個企業稅負不增加!
建筑業營改增所帶來的挑戰
“營改增”是國家稅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建筑企業一場輸不起的戰役!大部分企業的管理者已引起高度重視,不僅自己帶頭學習,成立營改增工作小組,召集各層管理人員組織研討應對方案,還開展自行模擬測算。然而,也有部分企業還處于麻木不仁、漠不關心的狀態,有的企業錯誤地以為增值稅也和營業稅一樣是價內稅,屬“代扣代繳”,稅率從3%變化到11%,有變化也沒關系,反正可以向建設單位要。這部分人基本上都是“稅盲”,因此“無知無畏”。
實際上,現行的營業稅和消費稅一樣屬價內稅,而增值稅是價外稅。價外稅是由購買方承擔稅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包括銷售款和稅款兩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說明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區別:價內稅的稅款=含稅價格×稅率;價外稅的稅款=[含稅價格/(1+稅率)]×稅率=不含稅價格×稅率??梢詳嘌?,那些毫無思想準備的企業將在“營改增”中碰得頭破血流,甚至破產關門。
應對營改增,加強企業管理是王道
加強企業管理,這在建筑行業是老生常談的話題。市場形勢好,政策相對寬松的時候,輝煌的業績往往遮蓋了管理上的矛盾和問題,在經濟增長放緩、市場競爭激烈程度加劇,特別是稅收政策、經濟政策趨緊的時候,許多企業的深層次矛盾都將暴露出來。因此,在“營改增”這一關鍵時刻提出加強企業管理,尤為重要。
有些企業對于分公司的管理一直是“一腳踢”承包管理,滿足于“交點”(利潤)的經營模式,使分公司的管理成為企業管理的一個盲點?,F在讓這些不重視基礎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稅收要求的可抵扣資料,談何容易!
有些企業很多項目經理是掛靠的,這些掛靠的項目經理往往本身就是企業經營的風險所在?,F在要按照規矩建章立制,其反應無非是兩個: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業卻走不了,將如何應對?
有些企業合同管理不嚴,經營行為隨意,發生經濟糾紛拿不到合法票據也無所謂,得過且過。現在情況不同了,如果再發生這樣的事情,無合法票據來抵扣,企業就必須為此納稅買單。企業是不是應該考慮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公司章、合同章、財務專用章、企業證照、法人委托書等,還能不能隨便使用?為了應對稅制改革,很多企業必須做許多針對性的準備工作。如:內部經營結構和核算單位的調整,核算項目和記賬科目設置的細化,設備購置計劃的變更,以至于內部控制制度的修訂等。
營改增為何讓企業納稅發生大變化
為了適應此次稅制的重大改革,讓企業管理跟得上形勢,首先要搞清楚,“營改增”為什么會讓施工企業納稅發生如此大的變化。
據調查,問題的關鍵在于理論上可取得進項稅發票的部分約占總收入的70%,而實際上這個數據是35%,加上理論上也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的部分占總收入的30%,即實際上無法抵扣進項稅的支出占總收入比重達65%左右。不能取得進項稅發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七個方面:
1、“甲供材”現象比較普遍。如:開發商直接采購鋼材,鋼廠或經銷商收到對方的錢當然應該開具發票給開發商,開發商入賬做賬也順理成章,但施工企業只能取得相應數額的一張結算單,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以A集團為例,2011年鋼材實際發生數61.77億元,理論上可抵扣8.98億元,而由于“甲供材”數額較大,實際可抵扣的進項稅只有3.47億元,占理論數的38.7%。即:所用鋼材的60%以上拿不到進項稅發票。
2、勞務用工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人工費占合同造價20%-30%,A集團人工費支出占總收入比重達25.57%,B集團包括各類保險在內人工費支出占總收入比重超過30%。
3、水、電、氣等能源消耗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因為一般情況下,工地臨時水電都是用接到甲方項目總表之下的分表計算,施工單位得不到該項發票。
4、企業在項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約3%左右),也不可能得到進項稅發票。
5、地材及輔助材料。一是小規模納稅人沒有增值稅發票;二是私人就地采砂石就地賣,連普通發票也開不出來。A集團2011年共采購地材和輔助材料16.54億元,理論上應該可抵扣進項稅2.4億元,實際只能抵扣4524萬元,80%以上無法抵扣。C公司2011年外購石材2152.24萬元,占企業總收入的12.45%,但石材的進貨渠道主要在福建,以私人開采為主,無增值稅發票。
6、“三角債”導致施工企業無法及時足額取得增值稅發票。由于業主工程款支付嚴重滯后,施工企業支付給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材料商沒拿到錢當然不可能開足額發票給施工企業,這就為抵扣進項稅帶來麻煩。而稅務機關對建筑企業收入的確認,一般都是按合同約定或結算收入來確認,即使存在應收賬款,也不能減少或推遲確認銷項稅額。有的地方明文規定,對工程項目的付款方式是5:2:2:1,即第一年付50%工程款,第二年付20%,第三年付20%,第四年付清余款。如果這樣收取工程款,繳稅又該用什么樣方式?能否也按5:2:2:1交納增值稅?這顯然不可能。工程款被拖幾年時間,但稅款已全額扣繳,時間差造成了施工企業稅負增加。
7、裝飾企業材料繁雜,供應商以個體戶為主,大多數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
建筑業“營改增”5月1日正式進入運行階段,可能還會發現許多意想不到的問題。企業要針對不能取得進項稅發票的主要原因,從自身管理上想辦法,增強“堵漏”意識,以盡量減少損失。
建筑企業當務之急所要做的工作
一、從思想上一定要高度重視
營改增實施細則已正式公布,作為2016建筑業頭等大事,關乎企業生死,若應對不當,企業將萬劫不復,直接面臨倒閉的風險,或者虛開增值稅發票,企業領導將面臨蹲監獄的可能。也就是說應對不當,要么倒閉、要么蹲監獄!
二、成立“營改增”工作小組
“營改增”不僅僅是企業財務部門的事情,而是整個公司事情,企業所要交納的稅不是財務部門做賬做出來的,而是業務開展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的甚至要變更企業經營管理模式,以適應新政策的變化。
“營改增”工作小組人員組成建議:
1)組長: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全面規劃與重大事項協調;
2)常務副組長:主管財務副總或財務總監擔任,全面負責營改增工作的執行落地;
3)副組長:主管經營、生產等副總經理、財務部經理,全面負責執行“營改增”所涉及的相關工作;
4)組員:財務部、經營部、成本管理部、物資采購部、工程項目部、分公司負責人等。
三、全面擬定“營改增”工作計劃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面對建筑業“營改增”政策改革的重大事件,建筑企業更要做好全面計劃工作,讓每項工作落實到每個具體的人,任務逐一分解與落實,執行落實過程要做好檢查與整改,形成完整的PDCA。
四、全面學習“營改增”,掌握一手資料
市場競爭就是速度競爭,應變能力的競爭,就是快魚吃慢魚的生存法則!目前應全面掌握相關信息,早做準備,才能搶占先機,從容應對!
建筑企業要有計劃地組織內部稅務、財會、經營、合同、材料等業務管理人員,除了要認真學習財政部、國稅總局剛剛頒布的《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四個附件,同時還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
增值稅針對建筑企業無疑是陌生的,但涉及到企業利益是巨大的,一個10億營業額的建筑企業,若有1%的差額,就是1000萬!有條件的話,可以參加多種類型的培訓,吃透政策,全面了解各種信息以及營改增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只有在全面了解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方案。
五、做好營改增模擬運轉,測試企業稅負
營改增模擬運轉,是指建筑業企業在目前仍然實施營業稅管理和核算的情況下,參照對已經實施營改增行業企業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規定,進行全過程的增值稅模擬管理和賬外核算。根據實際情況,模擬運轉,可以是一個企業,也可以是企業中的一個或幾個基層單位、一個或幾個工程項目。模擬運轉,要嚴格依據實施增值稅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工程投標報價、合同協議管理、貨物勞務采購、發票管理傳送、會計稽核核算、實施報稅清繳等管理環節進行全面審查,準確、具體、全面地找出不適應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各種實際問題,以便系統的、有針對性的做好內部各項準備工作。
當前,做好營改增后企業稅負模擬運轉測試尤其重要,主要涉及新老項目何時簽的問題。《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已明確指出,新老項目以2016年4月30日時間點為界,之前簽的項目(含4月30日)為老項目,之后簽的項目為新項目,具體描述如下: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老項目將按增值稅征收率3%征稅,新項目將按11%的增值稅交納稅費,怎么辦?你的企業經過嚴格的模擬運轉測試,若按新項目交納稅費減少的話,那就5月1日后與建設單位簽合同,否則,你就要想辦法在5月1日之前將合同簽掉!
六、應對方案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點,注重做實
目前,建筑業營改增實施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還沒有出臺,加之企業之間現有內部管理水平差別較大,在這種情況下,面對諸多準備工作,既要全面制定應對方案,又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突出重點,注重做實。例如:
——關于增值稅管理的基礎條件問題。企業要否增設內部稅務管理機構,如何選配內部納稅業務管理人員,購置那些有關設備和相關稅務管理軟件。要納入企業整體工作計劃提前予以考慮和安排。
——關于完善“項目法施工管理”問題。為適應增值稅征收管理要求,企業對包括“項目法施工管理冶在內的諸多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是否需要調整完善,怎么調整完善。要反復研究,做出方案,擇時付諸實施。
——關于投標報價問題。在有關部門尚未明確改變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規則的情況下,根據增值稅是價外稅的屬性,企業怎樣對新承接工程進行投標報價。要統一思想,形成本企業自己新的投標報價策略方案。
——關于合同協議問題。在簽訂新的合同協議中,如何體現營改增給甲乙雙方相互關系帶來的新變化,怎樣反應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新要求。要形成企業統一策略,制定出通用合同條款的參照樣本。
——關于某些長期性政策規定的具體解釋和具體落實問題。根據建筑企業的產品、生產、管理、經營特點,怎樣具體認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納稅地點,怎樣具體進行進項稅發票的認證和增值稅的會計核算等等。要形成基本意見,制定具體做法,并積極主動與當地主管稅務部門溝通、協商、確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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